法学专家:裸装食品属三无产品,但不一定违法

四川一位猪肉摊老板,平时会在网上推销自制腊肉、香肠。今年春节前夕,一位山西网友看到他的抖音后,主动联系他购买2000元的香肠。事后,猪肉摊老板谌光辉被网友起诉,原因是其香肠属于预包装食品,无任何食品标签和信息,也没有生产许可证,并提出退一赔十的诉讼请求(红星新闻此前报道:猪肉摊老板网售自制香肠被指“三无”,遭起诉十倍索赔 买家否认是“职业打假人”)。

谌光辉的经历经红星新闻独家报道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网友热议,一些销售类似地方特色产品的商家也表示曾遭遇类似起诉。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市场监管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继峰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谌光辉销售的这类香肠属于家庭手工制作,系裸装产品,本身也就是一种三无产品,但它不一定违法。

猪肉摊主网售自制香肠遭起诉十倍索赔 法学专家:裸装食品属三无产品,但不一定违法

↑谌光辉自己熏制的腊肉、香肠等。

『事件回放』

猪肉摊老板网售自制香肠

遭买家起诉10倍索赔

谌光辉今年35岁,在四川广安岳池县经营一家猪肉摊,平时除了卖肉,也会自己熏制香肠、腊肉售卖。今年春节前夕,一位名叫“小王子”的山西网友看到他拍摄的抖音后,主动联系他购买了2000元的香肠。

猪肉摊主网售自制香肠遭起诉十倍索赔 法学专家:裸装食品属三无产品,但不一定违法

↑谌光辉说,如果顾客要求快递,为方便运输,自己会用袋子装好然后抽真空再给客户快递。

几天后,收到香肠的“小王子”微信联系谌光辉,称每包香肠都没有标签,并提醒他:“你违法了,老板。”谌光辉告诉“小王子”可以退货,但需要自己付邮费。不过,“小王子”向谌光辉提出10倍索赔,谌光辉没有答应。

之后,谌光辉收到来自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的传票,他因“买卖合同纠纷”被“小王子”起诉。

红星新闻记者看到,“小王子”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内容显示:2021年1月5日,他通过微信平台在四川岳池丘山光辉腌腊制品经营部购买了2000元的腊肠。1月10日收到货后,发现该预包装食品无任何食品标签和信息,也没有生产许可证。该食品为4根一袋,全都真空包装,属于预包装食品。该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67条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退一赔十。

收到法院传票后,谌光辉曾多次电话联系“小王子”希望“私了”,但“小王子”坚持至少要赔偿1.5万元才会撤诉,这让谌光辉无法接受。

谌光辉说:“(‘小王子’)他目的很明确,就是想找我赔偿。作为普通消费者,对买的东西不满意,首先想到的是找商家退货,但‘小王子’收到货后,马上就提出10倍赔偿,而且他当时也没有食用香肠,没给他造成任何损失。”

此前,“小王子”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笔2000元的交易就是他的一次正常购物。自己当时是在网上看到谌光辉的联系方式,然后找对方购买腊香肠。收到货后,发现其中一包真空包装的腊香肠漏气了,之后又发现包装没有标签、保质期以及生产日期,自己是按照《食品安全法》提出自己的诉求。

『引发热议』

不少商家称有类似遭遇:

土特产到底属不属于三无产品?

谌光辉的经历经红星新闻报道之后,不少网店店主表示,自己也曾有过类似遭遇。

3月26日,一位在某电商平台上销售冬虫夏草酒的网店店主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当天下午收到重庆一法院的传票,他因“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被起诉了。该店主告诉记者,起诉自己的人,是几个月前在其网店购买了3760元冬虫夏草酒的李某。

据涉事网店店主收到的“民事起诉状”内容显示:李某除了要求他退回货款外,还要求按购物款进行10倍赔偿,两项共计41360元。起诉状内容显示:李某因生活所需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在被告的网店购买了20瓶“冬虫夏草酒”。收到后,经朋友提醒发现该涉案产品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括未标注酒类警示语,未标注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强制要求标注的内容,比如未标注生产厂家名称以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属于三无产品。此外,该产品成分属于普通食品非法添加非普通食品原料等。

涉事网店店主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经营网店已经多年,大概半年前在网店上架了“冬虫夏草酒”。“这个酒是我们当地自己酿的青稞酒,我们用冬虫夏草泡的,相当于就是自家制作的泡酒。”该店主称,在收到法院传票前,李某并没有跟他有过任何关于索赔的交流。经过查询,发现李某此前就有众多类似诉讼,很可能是一名职业打假人。

“我们平时从村民手里买来冬虫夏草,然后泡在我们当地酿制的青稞酒里,让当地特产通过网店卖到全国各地有需求的人手里,这也是帮我们当地村民群众增收。”这位网店店主称,他没想到自己会因此惹上官司,目前已将网店的“冬虫夏草酒”全部下架。对于接下来的诉讼,他还没想好该如何应对。

这几天,谌光辉的经历引发众多网友关注讨论。3月26日,一位同样销售腊肉、香肠的网店店主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此前也有和谌光辉一样的经历,被买家购买后索赔。虽然目前未收到法院传票,但他已暂时关闭网店。

有网友表示,这样家庭自制的腊肉、香肠在中国很多县城、乡镇一级市场上普遍存在,如果一刀切认定属于“违法”,那么这样的家庭自制产品从此以后只能在市场上消失。

一位网友说,他此前拍农村杀猪视频,有人留言想买点“土猪肉”,但自己不敢卖,“我也怕遇见这种问题,因为农村养的猪都是自己杀了吃肉,也是三无产品。”

也有网友表示:“这虽然是敲诈套路,但也反映出小作坊的食品安全有待提高。产品要‘三有’是对顾客负责,也是对生产者劳动的肯定。”

3月27日,谌光辉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这几天接到不少和他有类似遭遇商家打来的电话,“大家都有个疑惑,我们自己制作的这些当地土特产,到底属不属于三无产品,到底能不能够销售。”

前几天,一位陌生网友找到谌光辉,表示要一次性购买4000元的腊肉、香肠,但被他一口回绝了。“我估计又是个想借此机会找我索赔的人。”谌光辉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现在卖腊肉、香肠,即便是熟人,也要再三跟对方说明:这是自己手工制作的,没有生产日期,也没有标签……

■法学专家观点

此类食品属裸装产品

本身就是一种三无产品,但不一定违法

3月26日,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市场监管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继峰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谌光辉所销售的自制香肠,属地方性特色食品,它没厂名,没生产日期,也没有保质期。这类没有任何标签的食品属于裸装食品,它本身就是一种三无产品,但它不一定违法。

刘继峰说,在我们国家允许裸装食品的存在,特别是农产品。谌光辉自己熏制的香肠就属于裸装食品,虽然有加工,但有别于工业化加工。自制香肠属于家庭手工制作的一种产品,这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工业品,两者之间性质不同,“这就像我们自己手工制作毛衣一样,你说它的松紧度,它的样貌或羊绒含量等,这是没有一个比例的,它就是一个家庭手工产品,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是不适合产品质量法的产品。当然,香肠作为一种食品很特殊,需要符合一般的安全卫生条件。”

商家销售香肠

是否符合安全食用标准 需从危险性上来说

刘继峰告诉红星新闻记者,食品安全法允许有地方标准,比如某种地方特色食品如果有地方标准,则可不执行国家标准;如果没有国家标准也没有地方标准,则可适用一般标准,比如说不能危及人身财产健康安全,如果仅从三无产品的角度来谈论它的危险性,这是远远不够的。

对于商家销售的香肠是否符合安全食用标准,这需要从产品危险性上来说。消费者将购买的香肠拿去鉴定并拿到相关检验报告,确定香肠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要求,已经影响其生命健康安全,这样就可以索赔。但若不能举证,仅说香肠是三无产品就提出索赔,这与我们常说的违法意义上的三无产品概念不同。

对于众多网友担心以后销售类似裸装食品遭消费者索赔的担忧,刘继峰说,这个案子目前并未定性,不过商家在销售自制产品时,应该主动说清楚这是自己家庭制作的产品,属于家庭手工制作,并非工厂加工,以此来规避后续的买卖纠纷。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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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踪案件的进展:

在2022年元旦到来前,四川岳池猪肉摊主谌光辉终于等来”网售自制香肠遭10倍索赔案”的一审判决。判决结果显示,谌光辉退还网友”小王子”1000元,驳回”小王子”的”10倍索赔”诉讼请求。

官司,始于2021年1月份的一次网售香肠经历。当时,一位名叫“小王子”的山西网友看到他拍摄的抖音后,主动联系他购买了2000元的香肠。但收到香肠后,”小王子”却给谌光辉发来消息称其违法,并以其售卖的预包装食品无食品标签和信息,也无生产许可证,提出10倍索赔共计2万元。谌光辉拒绝后,”小王子”将其起诉到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出来后,谌光辉表示很满意,称判决维护了小商贩的合法权益,打消了心中疑虑。他说,这也让一些不太懂法的小个体户看到了希望,让家乡的特产能够走得更远。这一纸判决,也给其他像谌光辉一样销售香肠、腊肉等散装食品的商贩们吃了一颗定心丸。

那么,法院为何作出这样的判决?此案,”小王子”发起诉讼主要有两个理由。一是”该预包装食品无任何食品标签和信息”,二是”没有生产许可证”。

法院认为,”小王子”通过网络在谌光辉处购买香肠,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关系。从”小王子”与谌光辉之间的微信聊天和交易结果可以看出,”小王子”是在了解了被告制作香肠的过程后,以预付款的方式购买了2000元的现制香肠,双方还就是否要打包进行了沟通,说明被告出售的是散装食品,而非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需要在包装上标明标注标签。

此外,法院审理查明,被告谌光辉有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等,因此,对”小王子”提出被告系无证生产的主张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谌光辉退还其1000元,只是因为双方在案件诉讼过程中造成了”香肠变质”这一客观事实,由双方共同承担损失。

事实上,个体商贩销售自制农产品,是一种普遍被接受的自发式个体经济模式,不仅契合了县城、乡镇的市场特点和居民消费需求,也同样是实现基层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当然,其中的食品安全问题需要严肃对待。

那么,小作坊式的自制食品无生产者、生产日期等标签是否就意味着产品不合格呢?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季立刚认为,”三无产品”的法律后果需要区分其属于”预包装食品”还是”散装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表明生产者、生产日期等事项的标签,否则需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承担”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而”散装食品”则不同,《食品安全法》并未要求商家在散装食品的销售包装上添加额外的标签标注。

此外,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我国的食品生产经营全部实行许可制,作坊式的食品生产销售也要取得食药监部门的食品卫生许可,对于小摊贩、小作坊的食品生产、经营的许可管理,由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食药监管理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现如今,像香肠、腊肉、蜂蜜等自制农产品在网上销售的现象愈发常见,这一过程中,如何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让个体经济更好地发展,又避免引发法律纠纷?有专家就建议,对于自制农产品从传统的面向熟人销售转变到网络销售,可能放大的灰色地带和争议空间,相关法律和监管不妨给予更明确、合理的界定。

季立刚则认为,国家鼓励自制特色食品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自主经营,这也体现了市场经济效率,但这种鼓励不代表可以任意而为。自制食品经营者也应该坚守食品安全底线,遵循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如果自制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也要承担相关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任何食品的生产和销售都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进行。

 

分类: 人世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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